《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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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八)运用社保补贴支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重点群体就业。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所需资金按照用人单位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级财政或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自承担。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每人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级财政或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自承担。
(九)鼓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省内就业困难人员在厦灵活就业,对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的,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费用予以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十)持续做好就业见习,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机关、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帮助他们获得岗位实践机会。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的用人单位,在见习期间按月给予见习单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10%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留用奖励,奖励标准为留用人员见习期间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十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且不限于国有企业、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尤其是重点安排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可依规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月标准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渠道承担。
(十二)鼓励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对招收在我市办理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的,按照吸纳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就业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登记失业人员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同一登记失业人员被不同企业吸纳,按办理就业登记时间顺序,由第一家吸纳该人员的企业享受。 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