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5年04月23日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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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就业
一、支持企业发挥主体作用
(一)鼓励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对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招工招才奖励。所需资金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级财政或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自承担。
(二)支持企业利用校企合作、新型学徒制等鼓励政策加强用工保障。由人社部门负责,有计划开展校企合作活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支持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施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企业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根据培训的职业(工种)级别,按照四级(中级工)5000元/人·年、三级(高级工)6000元/人·年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参照企业新型学徒制模式开展毕业年度学生学徒制培训,帮助实习学生加强实操技艺,对完成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中职(中级工)级别3000元/人、高职(高级工)及以上级别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支持企业结合用工周期,组织员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考取各类技能证书,按证书等级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服务员工成长。对在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考试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证书500元/人、五级(初级工)700元/人、四级(中级工)1000元/人、三级(高级工)1500元/人、二级(技师)2000元、一级(高级技师)3000元/人。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上浮20%。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