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的通知》

2025年04月10日 来源:省人社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就业见习

适用对象: 除政府机关外,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央驻苏企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注册地为江苏省内的且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均可申请成为见习单位。

(一)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二)生产经营满1年,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能够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三)为每名就业见习人员配备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员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在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可优先设立为见习单位。

二、补贴标准:

按照《连云港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连人社发﹝2020﹞97号、连财社﹝2020﹞6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连人社发﹝2023﹞11号)执行。见习期间,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组织实施就业见习且符合申请见习补贴条件的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放见习指导管理费用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留用率达50%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基地,每留用1人给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