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青年就业见习 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第十条 除政府机关外,在镇江市区注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均可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二)生产经营满1年,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能够委派专人负责见习工作,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三)为每名就业见习人员配备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员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四)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申报流程:(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简介等相关信息,提交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信用报告、见习基地申报表、见习管理方案、见习制度等材料,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设立见习基地。(二)初审。根据属地原则,由区人社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三)认定。区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市人社部门复审认定。每年发文公布市区就业见习基地名单。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在线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见习岗位开发应符合因需设岗、人岗匹配原则,开发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专业特长,同时提供一定数量能帮助失业青年提升劳动就业技能的见习岗位。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发布见习岗位应如实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岗位需求条件、需求人数、工作职责、见习地点、见习待遇等信息。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应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指导帮助和日常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包括见习人员名单、见习时间、工作表现、日常考勤、生活补贴发放银行流水等,并妥善保管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 近两年平均每年组织见习不少于30人,见习期满留用率不低于50%的,可推荐申报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认定为见习基地:(一)2年内未开展见习工作的;(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的;(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四)拒不接受人社部门工作指导或监管的;(五)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的;(六)不再具备见习基地资格的其他情形。见习基地资格的取消,由区人社部门核实报市人社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与见习对象按照双向选择、平等协商原则,进行见习对接。
第二十条 见习对象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江苏智慧人社APP或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选择意向见习岗位,提出见习申请。见习基地对个人申请进行筛选,个人确认后由所在区人社部门予以审核。
第二十一条 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见习人员因患病等特殊原因中断见习的,由见习基地申请经所在区人社部门批准,见习期可适当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见习期从签订见习协议的次月1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如实填报当月见习人员出勤信息,并于次月提交所在区人社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为其办理赔付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对相关群体投保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期限应与实际见习期相吻合。
第二十五条 鼓励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险种。
第二十六条 见习基地按月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
第二十七条 见习人员不得重复见习。
第二十八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
第二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在见习期间落实其他就业单位的;(二)不愿继续参加见习的;(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四)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五)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管理。符合条件的,由见习基地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申请见习补贴。
基本生活补贴:见习人员每月出勤天数达15天及以上,且见习基地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见习基地提交见习人员考勤表、基本生活补贴发放银行流水或发放明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和被投保人名单等材料申请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70%。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基地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基地提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和被投保人名单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一次性见习补贴:见习基地留用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达50%以上,且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见习补贴。见习基地应于留用次年6月底前向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见习补贴的见习基地应填写《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见习补贴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拨付至见习基地。
第三十五条 对见习基地虚报、谎报见习人数及见习期,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终止见习基地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见习基地应依法依规申请见习补贴,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的违法失信信息,作为法人组织和个人信用信息录入其信用档案,并在“信用镇江”“信用江苏”“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就业见习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
(二)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毕业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三)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第十八条 参加实习的在校生具有见习意愿,且实习单位为见习基地的,可在离毕业时间6个月内向该单位申请参加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