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年04月10日 来源: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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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

  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技工院校毕业年度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及16-24周岁失业青年到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参加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享受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对于按要求开展指导管理的就业见习单位,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给予就业见习单位300元/人/月的指导管理费补贴。

  就业见习期间,就业见习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单位给予的基本生活费(其中政府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人社部门统一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