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04月08日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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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

  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和创业项目补贴等。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标准。各地在符合省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结合本地创业主体的经营、带动就业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2.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创业主体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补贴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只享受一次。

  (四)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依法成立达到相应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

  2.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水电、宽带接入等维持正常运转,以及基地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的支出和补贴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

  (五)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市县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户数和补贴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

  (六)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科技含量高、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2.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数量和补贴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

就业见习

  1.补贴对象。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见习期为6 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见习时间一般为 3-6个月。

  2019年至 2021年,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16-24岁的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一般为 3-12 个月。

  2.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