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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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自行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500元每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稳岗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对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高级及以下规定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含与企业签订半年以上实习协议或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业实习学生),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晋升等级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