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政策升级实施细则》

2025年04月08日 来源:中共舟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等5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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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接收毕业学年起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的,可申领见习补贴,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见习结束后3个月内。

  1.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基地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予以配套补助。

  2.保险补贴。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据实予以补贴,最高每人50元/月。

  3.社保补贴。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后留用见习人员,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单位缴纳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据实予以补贴。

  以上三项补贴采用先见习后补贴的形式,补贴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就业服务

  实习补贴包括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补贴,采用先实习后补贴的形式,单家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的在校大学生,须列入最新版人才分类认定基本标准。

  1.生活补贴。实习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每人2000元/月予以配套补助。实习单位为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的,在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补贴基础上,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予以配套补助。

  2.交通补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给予实习大学生交通补贴的,按学校所在地在限额内据实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浙江省500元/人(不含本市)、华东地区1000元/人(不含浙江省)、华东地区以外(含港澳台)1500元/人。

  3.保险补贴。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为实习大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给予最高每人50元/月的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