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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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退役就业创业。依托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专区或创业专席, 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逐步建立包含场地资金扶持、示范项目培育、创业人才培训、法律政策咨询等促进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的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以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个人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 5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其创办小微企
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二、弘扬拥军优属传统。各地、各高校要为大学生新兵建立“一人一档”管理制度,对异地入伍的大学生,征集地征兵办公室在新兵起运后 60 天内,及时发函到其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保证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收到喜报后应及时通知其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20 个工作日内送达立功受奖军人家庭。从我省入伍且就读高校在我省的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征集地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本人意愿,60 天内将其户口从原户籍所在
地迁至学校所在地,退役后凭相关证明到征集地公安部门恢复户籍,并享受户籍所在地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其中,高校在校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为现役、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发春节慰问信;
参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等,其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2021 年起,凡从安
徽省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兵役机关统一为其父母购买医疗补充保险,所需费用通过兵役征集费统筹安排。
三、完善复学升学政策。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已完成专业培训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要求,仅需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其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所在学校可按学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上半年在我省高校报名参军的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且已完成毕业设计和论文,仅需答辩评审合格即能毕业的,就读高校于入伍前开辟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绿色通道,毕业班学生凭《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参加评审,合格的于当年 7 月份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高校应发给学位证书。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退役后可按学期复学,保持学业连续性;退役后复学,本人申请,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特殊类型招生等除外);退役后复学,公共体育、军
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直接获得相应学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更大力度升学优惠,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由全国目前的每年 5000 人扩大到 8000 人,专项计划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自 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执行。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 2022 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优化经济补助标准。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按每人不少于 6000 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高校毕业生(含上半年征集的符合毕业条件,能够如期取得毕业证的高校毕业班学生)参军入伍,专科按每人不少于 10000 元的标准、本科按每人不少于 12000 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军,分别按每人不少于 15000 元、20000 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对外地返乡、假期返校应征大学生参加征兵体检、政考的,由兵役机关按照每人最高 500 元的标准给予差旅费补助 (各地现行标准已超过 500 元的按原标准执行)。以上经费由县级财政列兵役征集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