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其为招用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1.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商事主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所创商事主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农民工、返乡入乡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给予每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2.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内积极求职创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我省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的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
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1.求职能力实训
补贴对象:我省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青年群体。
补贴标准:参加求职实训能力培训,并取得《求职能力实训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求职能力实训每班不超过4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2.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下简称特种作业证书),按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下同)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下同)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后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下同)的,按2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下同)的,按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8)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 元/人。
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及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另行规定。
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学生、我省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接收见习人员不少于50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企业现有在职员工的1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留用人数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单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单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公益性招聘会补助
补助对象: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不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担政府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各类群体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以及大中专院校针对毕业生举办的校园招聘会,组织2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2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10000 元一次性补贴;组织4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400 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15000元一次性补贴;组织8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8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20000 元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