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辽北英才”计划 助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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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人才”普惠制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二)从2023年开始,对生产加工型企业,按照企业新入职、签订劳动就业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产业工人 (年龄不超过30周岁)数量,予以用工补助,补助期限3年,补助标准1000元/年/人。个人享受生活补贴和安居保障补贴的,不再给予企业用工补助。
二、支持对象
(二)我市生产加工型企业。
三、申报条件
(二)企业用工补助
1.2023年1月 1日 (含)以后,我市生产加工型企业招聘产业工人 (年龄不超过30周岁),企业与产业工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为生产加工型企业招聘产业工人)。
2.产业工人在我市首次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 (包括社保关系由外市转入我市)。
3.产业工人在我市企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
4.符合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安居保障补贴的,不再享受企业用工补助。
四、补助标准和期限
(二)按照企业新入职产业工人数量,补助标准1000元/年/人,补助期限3年。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填写 《铁岭市“青年人才”普惠制补贴 (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向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补贴 (补助)资金申请。
(二)审核。按照单位属地原则,由各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有关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复核无异议的进行公示,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批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市财政局负责市人才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六、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工作满1年后集中受理。以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铁岭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七、申报材料
(二)企业用工补助: 《申请表》、产业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八、有关要求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补贴 (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补贴 (补助)资金外,承担有关责任,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人才政策申报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受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科,电话:72688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