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驿站实施办法》等7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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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过渡期内帮扶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或县域地区流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录、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组织招录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招录对象。毕业三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招录规模。设置岗位向县域地区倾斜。
第五条 招录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拟任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招录程序
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招录主体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制定招录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一)岗位征集。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中目录(附件1)要求,广泛征集、认真筛选本地街道(乡镇)、社区(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基层岗位,细化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根据岗位特点确定选拔招录条件。岗位可设置为一类学科,对设置具体专业限制的岗位,至少设置两个不同专业。
(二)发布公告。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本区、县(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招录公告。
(三)考生报名。招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互联网统一报名。每名考生只限报考一个地区的一个岗位。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并提交,不允许更改。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四)考试和体检。已报名人员需参加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按招考计划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择优确定招录人员后,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未通过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五)人员公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将招录人员名单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六)签约上岗。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示期满人员签订《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协议书》(附件2),明确工作内容、政策待遇、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后统一组织上岗。设置两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如有服务人员离岗,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调剂原则进行人员调剂,并在区、县(市)官方网站进行公示。过渡期后不可进行调剂。
(七)岗前培训。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对招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省、市在基层工作方面的基本方针,新阶段的相关政策、基层现状和发展前景,掌握基层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培训帮助招录人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
第七条 服务待遇
(一)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服务期限为3年(含过渡期2个月),服务人员主要从事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工作。
(二)服务人员在岗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2800元(含五险一金个人部分。本办法出台前在岗服务人员享受待遇按原政策执行至服务期满)。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在岗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一挂靠在政府临时用工账户进行缴纳。
(三)市本级和区县级有关部门不对服务期满人员进行就业安置,需本人自主择业。服务期满人员可根据失业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失业金。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本办法发布前招录的服务人员,按原延期政策待遇执行;本办法发布后招录的服务人员,不再享受原延期政策待遇。
原延期政策待遇:服务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岗位需要的前提下,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使用当年招录指标与其续签三年服务协议,工作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按原渠道、原待遇列支。同一人员服务期满考核优秀并续签延长服务期限的激励政策仅可享受一次。对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人员,在不超过35周岁前,可取消毕业年限的限制,再次报考符合条件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直至被录用,上述激励政策仅可享受一次。已续签延长服务期人员服务期满,不可享受该政策。
(四)对服务期满前怀孕的服务人员,为切实保障合法权益,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其签订《女性服务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补充协议》(附件3)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工作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按原渠道、原待遇列支。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再发放工作生活补贴。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为有创业意愿的期满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期满人员建立专门的信息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期满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