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态化组织开展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及场地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

2025年04月08日 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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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就业

1.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岗位补贴可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最长36个月。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7:3配比。市属以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相关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2.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7:3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