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2025年04月07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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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
对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登记、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可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补贴。补贴的具 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原则上按月核定,不足一个自然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对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可给予保险费补贴。工伤保险费补贴标准为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间工伤保险费;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由政府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不再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