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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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业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校毕业生。补助标准:每人1200元。
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根据实际租金和租赁期限按月给予补贴,标准为最高5000元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登记注册地应为辽宁省内,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
二、优化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就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5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优化见习补贴政策,非院校类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和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给予剩余见习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校毕业生,给予12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灵活就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给予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