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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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 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初次在甬注册 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 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 商户经营者,且期间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时市 场主体经营满6个月且状态正常。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一次性补贴3000元,其他统筹区 结合实际确定。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 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 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 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 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为补贴对象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补 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一次性补贴5000元,其他统筹区 结合实际确定。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招用3人及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申请时被招用对象处于在职状态,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就业的,每年补贴2000元;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另补贴10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核定时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可申请本补贴。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本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申请,可在线申请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每月补贴450元,慈溪市、余姚市、宁海县、象山县(以下统称“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我市就业见习基地,接收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就业见习,与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国家级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年度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补贴标准可提高至80%。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每人按不超过50元标准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期确定,每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023年12月31日前留用见习期未满的见习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的就业见习补贴。招用本基地见习人员,依法补缴见习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对补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应届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办理失业登记。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次性补贴1000元。
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学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低保家庭;
2.孤儿;
3.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脱贫人口;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指来自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残疾人)。
在毕业学年因故无法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届毕业生一同申请,若审核仍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补贴3000元。
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我市中小微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补贴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