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通知
2025年04月07日
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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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就业
一、补贴对象
2017年7月1日起,对抚顺市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5)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6)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8)军人配偶;
(9)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10)残疾人家庭、军烈属家庭和单亲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一)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执行,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给予100%补贴。
(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给予补贴。
(三)失业保险补贴标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执行,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给予100%补贴。
(四)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