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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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农民工。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补贴对象在杭州市(其中农民工在杭州市行政村)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创办时间在2023年2月1日以后;
2.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
3.自创办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转让过户除外)。
(三)补贴标准、期限
一次性3000元。创办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他用人单位参保的,不予补贴。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补贴对象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
3.在杭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期限
一次性5000元。自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12个月。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6年2月1日后,补贴对象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
3.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补贴对象),且为其依法同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三)补贴标准、期限
每年2000元。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多带动1人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条件并享受补贴的首月起,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带动符合补贴条件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身份以创业前身份为准;转让过户的,以营业证照变更时间为创业时间。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3年1月1日前自主创业的市区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3年1月1日前,市区户籍的补贴对象在省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非市区户籍的补贴对象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或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3.2023年1月1日前,补贴对象已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期限
每人每月500元。自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补贴期限至其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满。
补贴期限内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能补齐的,书面承诺放弃享受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后,可按补贴期限内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给予补贴,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
在杭创办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重点人群创业者,可申领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承担。
空间主办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区(村),且免费为入驻经营实体提供场地的,场地租金补贴由主办方享受,重点人群创业者不再享受。补贴标准参照空间周边同类地段租金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2016年2月1日后,在杭州市范围内创办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除外)且营业证照住所地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2年、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