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不含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注册地址在杭州市的1000人以下企业新招用,在同一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杭州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同期社保缴费基数的100%为准)。
(三)补贴标准、期限
补贴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给予2000元的补贴,超过部分不足12个月的不予补贴。
补贴期限:自符合补贴条件月份起,累计不超过3年。企业为补贴对象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早于其毕业时间的,不予享受该补贴。
自2023年2月1日起,此项补贴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可同时享受。对已出具放弃享受上述补贴承诺书的不再受理其放弃享受期间的补贴申请。
在同一企业连续就业的,补贴对象身份以初次核定就业补贴时为准。
补贴对象享受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在杭州市“三类企业”就业,并由该企业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三)补贴标准、期限
每年1万元,不超过3年。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农民工。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补贴对象在杭州市(其中农民工在杭州市行政村)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创办时间在2023年2月1日以后;
2.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
3.自创办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转让过户除外)。
(三)补贴标准、期限
一次性3000元。创办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他用人单位参保的,不予补贴。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补贴对象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
3.在杭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期限
一次性5000元。自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12个月。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6年2月1日后,补贴对象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
3.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补贴对象),且为其依法同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三)补贴标准、期限
每年2000元。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多带动1人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条件并享受补贴的首月起,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带动符合补贴条件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身份以创业前身份为准;转让过户的,以营业证照变更时间为创业时间。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3年1月1日前自主创业的市区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3年1月1日前,市区户籍的补贴对象在省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非市区户籍的补贴对象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或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3.2023年1月1日前,补贴对象已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期限
每人每月500元。自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补贴期限至其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满。
补贴期限内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能补齐的,书面承诺放弃享受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后,可按补贴期限内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给予补贴,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
在杭创办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重点人群创业者,可申领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承担。
空间主办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区(村),且免费为入驻经营实体提供场地的,场地租金补贴由主办方享受,重点人群创业者不再享受。补贴标准参照空间周边同类地段租金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2016年2月1日后,在杭州市范围内创办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除外)且营业证照住所地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2年、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杭州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从事灵活就业: 2.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杭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自2023年2月1日起,补贴标准按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的50%计算。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跨越新老政策的,补贴标准分段计算。2023年1月31日前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原标准(女48周岁以上、男58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500元: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
(四)、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最早自灵活就业登记表中记载的起始月份起享受补贴,其中除低保低边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外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最早自2023年2月1日起享受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晚至其“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满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期间,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等情形的,补贴期限至出现上述情形的当月:出现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领取营业证照、公益性岗位上岗等应注销灵活就业登记情形的,补贴期限至出现上述情形的前1个月。 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愿补齐的,出具书面承诺放弃享受补贴后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数享受补贴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标准与期限 市财政对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全日制岗位、非全日制岗位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30%、80%给予承接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对辖区内的全日制岗位、非全日制岗位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30%、80%给予承接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各区、县(市)应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其他费用给予兜底保障。 补贴期限最晚至上岗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承接单位应保障原政策性帮扶岗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上岗人员转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待遇不低于原岗位。 在2023年1月底前已上岗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至原“就业援助卡”期满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其中,2018年12月底前已在政策性帮扶岗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上岗的人员,转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后原“就业援助卡”期满的,经本人申请,考核考评合格,可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至退出公益性岗位:离岗后再次申请上岗的,须重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当月不得同时享受此项政策。
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见习基地按月以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通过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银行以代发形式先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补助的,见习结束后,可申领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70%。年度评估合格且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该年度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80%。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
人力社保部门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不高于50元/人·半年的综合商业保险。
见习学员生活补贴:
见习基地按不低于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月先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补贴。见习训练结束后,经见习基地申请,由市财政给予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70%的补助。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训练的,按实际见习训练天数给予补助。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杭州市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残疾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毕业年度内在杭州市登记失业。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1000元。
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一)补助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杭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
(二)补助标准
按受理时当地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一次性发放。此项政策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脱贫人口;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3000元/人。
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大专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本科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硕士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可以落户杭州市区。2017年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参照全日制研究生落户。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两年内(以毕业时间起算)、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5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随迁条件:可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