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年04月03日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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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培训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其中包括符合《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先行垫付培训费的职业培训补贴给予个人,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的职业培训补贴给予培训机构。各地应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培训对象需求,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原有补贴标准的30%。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可按每人每学期27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培训中心)或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岗位技能培训,以及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先行垫付培训费的职业培训补贴给予个人,企业委托或联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职业培训补贴金额分别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对象、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5号)规定执行,与省内企业签署就业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培训对象范畴。

  (三)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当地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新业态、新职业(工种)发展对技能人才要求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以“揭榜挂帅”机制开展项目制培训,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实施阶梯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制定。对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参加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1年内取得对应职业(工种、项目)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含参训前已创业)并出具相应就业创业证明,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