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2.《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年04月03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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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吸纳就业

  1.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 3 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 1 人发放 1500 元标准的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

  2.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 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接收“三支一扶”项目人员的单位,按其为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含续聘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就业见习

  1.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2024 年各地募集就业见习岗位数量不低于上年度,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下同)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