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年04月03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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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
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补贴、留用人员差额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见习基地;(二)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100%),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四)同一见习人员在我市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