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年04月03日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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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就业

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省财政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中央部署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省补偿代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