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财政局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伊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伊春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年04月03日 来源:伊春市财政局、伊春市人社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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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000元。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可以申请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补贴支持。

  创业担保贷款。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高校在校生(本省政策突破)、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