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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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人员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领取办法另行制定。
全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准为600元/人、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基准为100元/人、次,各市应结合培训课时、急需紧缺程度、产业发展需求、就业效果等因素细化本地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可在补贴基准上下浮动,国家对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分别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补贴的,不得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年度给予一定数额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结合实际确定,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山东省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标准为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自主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标准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期限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同等享受政策。其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600元/人。